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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月是大学生毕业生就业签约的高峰期,但是面对毕业生的人数不断扩大、用人单位不断挑剔,大学生就业还是要面对不少的磨难,甚至在就业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的歧视。基于此,我们推出了大学生就业“防”歧视专题,以期对正在寻找工作的毕业生有所裨益。
拦路户口
一直以来,各种歧视性规定成为广大劳动者求职就业的拦路虎,《就业促进法》也专列“公平就业”一章,对反就业歧视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但是,大家对国家大剧院的招聘启事引来的一场轩然大波还记忆犹新。该单位公告招聘启事第二项中对报名资格和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本来这样的招聘司空见惯,可偏偏遇到了中央财经大学的研究生黄元健,他一纸状文,以“户籍歧视”为由,将大剧院告上了法庭。招聘用人提出条件要求十分正当,但以户籍加以限制,似有歧视之嫌。为什么户籍问题如此重要,而且成为不少大学生心中的痛苦或者鸡肋呢?
“户籍歧视”的根本
所谓“户籍歧视”主要是指一些大城市针对外地求职和就业人员所采取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待遇。据调查,目前“户籍歧视”最经常发生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是某些行业和工作岗位限制聘用外地人。比如北京就明文规定一些行业,如金融与保险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酒店前厅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核价员、出租车司机等,这些工作都不允许招聘没有北京户口的外地人员。 二是同工不同酬。由于是外地户口,无法列入系统编制,因此在薪酬方面比同部门工作的同事就低很多,甚至一些补助和政策所规定的基本权利都享受不到。 三是某些企事业单位出于就业保护政策,不面向外市招聘或者不对外地员工提供社保和其他福利。
户籍对用人单位的“伤害”
根据近几年就业现状的调查,由于户口原因所造成的就业歧视逐年增高,而造成“户籍歧视”的主要原因则是来自经济层面,主要是由于各地区、各城市之间发展不平衡。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大城市,薪酬相对于其他城市和地区要高一些,因此吸引了大批外地人到这些城市工作,从而也导致了这些城市的人才竞争更为激烈,形成人才的买方市场。所以就用人而言,在以技术技能为首要条件的同时,又通过户籍要求来限制某些就业者。并且聘用有当地户口的人,不仅其相对丰富的社会关系、信息资源可以利用,而且省去不少诸如房子、孩子等“麻烦”。最令用工单位恼火的是,相当数量的应聘者在解决了户口问题后,一有机会便会“跳槽”,另攀“高枝”,用工单位白白“为他人作嫁衣”。如此,户籍要求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而且从短期看,存在“户籍歧视”的城市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实现就业的地方保护,减轻社保负担。但从长期看,相对于那些实行户籍平等策略的城市来说,这些城市对优秀人才的竞争力也减弱了;当地人虽然因此可能得到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但却破坏了经济发展和人才流动的市场规则,阻碍了当地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这种“户籍歧视”政策伤害最深的仍然是企业和城市自己。
就业者的“户口”情结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口拥向城镇,而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更成经过“十年寒窗苦读”的毕业学子,找到一份稳定工作、安居乐业的首选。然而,在现今的就业市场上,除了那一纸文凭,将户籍要求作为招聘条件的用工单位更不在少数。
首都经贸大学洛阳籍本科毕业生张彤从2007年10月开始找了3个月的工作,在北京没有任何亲戚,“我找工作太难了。有单位发现我是河南人就不要的,有单位不要女生的,有单位不要本科生的……我好不容易找到一家公司做文秘工作,可人家要求必须有亲属在北京能提供担保,这工作眼看又没戏了。”像张彤这种因为户口而被拒之门外的就业者很多,于是在现在就业的大潮中,更多的就业者在选择工作时,也把找工作的重点从看重工作待遇的好与坏、挣钱的多与少转移到关注要不要本地户口、能不能解决本地户口上。
因为没有本地户口,租房、买房都会受到种种限制,将来有了家庭,孩子上学都是问题。这种极现实的考虑,使他们不能不关心户口问题,只要能解决户口,甚至工作性质、待遇都可以迁就。
户籍成了令招聘者、应聘者双方都很受伤的“双刃剑”,这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无可回避又必须接受的现实。虽然国内许多地区已经大刀阔斧地对现有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在一些地区步子还不大,有的甚至在打破旧的户籍制度的同时,又在构筑新的户籍壁垒,制造新的人口歧视,这样的改革显然还未摆脱“户口”情结。
又到一年求职时,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为找工作疲于奔命,就业难成了他们心中的隐痛。希望让每一个生活在这座城市的人们,都能平等地呼吸城市的空气、感受城市的魅力,是城市管理者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
小提示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0 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高校毕业生将突破500万人,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尽管该法中没有出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字样,但是 《就业促进法》作为一部普惠性的法律,一定会对大学生就业带来重要的促进作用。
相关链接
就业歧视现状调查
认为存在就业歧视85.5%、 认为就业歧视严重和比较严重58%、应聘中遭受对长相(气质)的明确要求36%、应聘中遭受到对性别的明确要求(男女) 21%、应聘中因为性别遭受到歧视(女性)22.3%、报考公务员时因性别受歧视(女性) 31.8%、所签合同对是否结婚、生育有限制15.4%。
数据来源:该问卷调查针对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国内10个大城市,发放3424份调查问卷,采取小区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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