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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1-19  总期号:553 本年期号: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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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抢域名?
——“陈天桥”域名指向光通网站!
《中国电脑教育报》杜华松

  事件背景:新年伊始,网上就出现了一件怪事。有人把以经营网络游戏《传奇》而名声大噪的盛大公司老总陈天桥的名字汉语拼音注册成了域名,而且,注册的这两个域名“chentianqiao.com和chentianqiao.net”直接指向了盛大公司最主要的竞争对手——《传奇3》经营者光通公司的主页!

  然而这两个域名的注册人既不是陈天桥本人,也不是光通公司,居然是一家安徽的“网络技术”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胡玉龙表示,这两个域名是他们在1月2日注册,而且随即就在易名网上登记出售,当谈到如果盛大方面要买回此域名,他们多少钱会卖时,胡先生表示“价格不是主要问题,我只是想和他取经,经营网络方面的经验,他的很多经营模式适合很多IT个人产品方面的公司。”对于该域名的价格,他表示底价是70元,至于能够卖出什么价格,他现在不能判断,“如果大家都觉得不值钱,那就不值钱,有人觉得是个宝,那自然有它的价格,陈天桥自己两年身价翻了多少倍,现在看他的名字能翻多少倍?”

  而对于域名指向光通的事情,胡先生解释说完全是觉得这件事情很有意思,没有受到别人指示。“我们也很想指向我们自己的地方网站,但可能不是很合适。”

  当初,互联网刚刚进入中国时,曾经出现过大量域名被抢注的事件,如“长江”、“黄河”、“泰山”、“东方红”、“少林”等知名词句统统被抢空。不仅如此,甚至出现了专门“经营”域名的公司。像北京国网公司,一家注册域名竟达2504个!其中包括与杜邦、宝洁、宜家等数百个国际驰名公司品牌相同字母的域名。这家公司很快就因为当上域名侵权诉讼案中的被告而“名扬四海”。

  那么,抢注域名是否侵权呢?域名的归属权,按照注册域名的手续来看,似乎可以用“先来后到”概括。如果这样说,那就根本没有什么“抢注”可言了,但是起诉抢注者的公司认为抢注者侵权也并非空穴来风,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判决来看看。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类别域名‘.COM’中的注册人均系商业性组织,如果该商业性组织的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那么该商业性组织在利用网络进行活动时,就会使人们认为域名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及其权利人有关联,从而造成商业上的混淆……域名持有人将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通过努力获得的信誉所体现的部分商业价值,现实或潜在地损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该行为违背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精神,为法律所不容。”

  根据上面这段理由,2000年10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公司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无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

  2002年9月25日,CNNIC发布了《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等文件。《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明确列举了三个恶意注册行为: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依照此章,要为胡先生的“投资”行为定性,虽然可初见端倪,但仍然有很多模棱两可之处。一则虽然胡先生注册域名后立即出售,但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难以判定。二则天下不会只有一个陈天桥。加上同音字,近音字造成的域名相同,胡先生的行为是否可判定为“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说不清楚。三则这种行为是否破坏了陈天桥正常的业务活动?难以评估。

  不难看出,在域名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确实有待进一步细化,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必须加快速度、加大力度,尽早建立完善的竞争制度和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