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版日期:2005-01-24 总期号:646 本年期号: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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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版权尴尬到几时?
刘军 1月1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45号庭。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东临、代理律师储备坐在原告席上,对面是知识产权专家周林、徐家力。 这是三个月以来,双方第二次对簿公堂。2004年10月21日,同样是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成思、周林、徐家力等七学者状告书生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正式开庭审理。12月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七学者胜诉,书生公司须登报致歉并赔偿7位专家24万元。 此次再度对垒,原告、被告调了个儿,名目也由“侵犯著作权”变成了“侵犯软件著作权”。书生公司诉郑成思在上一案件行使代理行为时擅自使用“书生阅读器软件”。一场图书版权案引发了一场软件版权反诉。这样的“案中案”自然引人关注。 “这个案子一点儿也不复杂,估计等会儿能当庭宣判。”在合议的间歇,徐家力告诉记者,口气中满是自信。在走廊的另一端,王东临正在和储律师商量着什么,神情严肃。 合议之后再开庭,却没有像徐家力所说的那样立即宣判,截止到记者发稿,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书生公司 为什么会“吃官司”? 这个案中案在业界引发了一场关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讨论。随着采访的不断深入,记者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书生公司侵权案所具有的典型代表意义。 在互联网上,每天都有数不清的人以五花八门的方式查找、阅读、使用各种资料和作品。和传统的工业时代相比,如今的数字时代具有鲜明的特征。 首先,读者普遍不再以一部作品为单位使用作品,而是在海量作品汇集成的知识海洋中吸收所需信息。这些作品分属数百家、数千家甚至更多的出版商,其对应的著作权人数量更是一个达到几十万人甚至几百万人的天文数字。 其次,作品从作者创作到被最终读者所使用,中间会经历很多的传播环节,而不像传统出版只要求出版发行环节,至少会需要一些内容供应商把各出版商出版的作品整理汇集后再提供给读者。 再有,读者使用作品的方式不再受出版商的限制。读者既可以自己阅读,也可以检索、引用、展示、比较、链接、统计、分析、信息挖掘、批注、整合内容、传播……随时都可能会有新的软件用一种新的方式来处理这些信息,也随时都会有新的内容供应商用新的方式为广大读者提供新的内容服务,而这些往往都是出版商在出版时所无法预料的。 传统的版权交易是由每一个使用者与每一个权利人洽谈,约定好作品的使用权限和使用方式。这种模式显然已经很难满足数字时代的需要。 王东临曾用一个经典的比喻说明了两者之间的矛盾。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时期,茶马古道曾经对某些地区的贸易起到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茶马古道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大批量交易的需要。 在王东临看来,茶马古道上的马帮以“袋”来计算运输量,传统图书交易以“本”来进行交易洽谈;茶马古道上一袋一袋的商品相比起人们日益提高的生活需求已经杯水车薪,传统图书交易中一本一本地洽谈相对人们对信息爆炸性的需求增长则是蚂蚁搬家。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数字图书馆都面临着两难选择:严格按照传统版权交易模式,成本高,发展速度慢,没有足量的作品也就失去了数字图书馆存在的价值;不按传统模式,搞创新, 就会像书生公司一样,有吃官司的危险。并且,完全依照传统模式,数字图书馆有可能遭遇到生存危机。 王东临算过一笔账: 现在全国图书存量大约300万种左右,就算其中只有100万种有价值,全国平均只有1000家单位使用这些海量资源,按传统方式就需要进行100万×1000=10亿次版权洽谈。即使平均每次版权洽谈费用只有区区100元(包含人员工资、交通和通讯费用以及双方付出的时间成本),那也要支付高达1000亿的洽谈成本。而全国每年图书出版的产业规模总共加起来还不到1000亿,全部拿来做版权洽谈费用都不够。 互联网初期,曾有一个博库公司,有几千万的美国投资,打算通过传统授权模式解决版权问题,结果由于成本太高,仅获得几千个作者的授权之后就倒闭了。 有博库的教训摆在面前,很多后来者开始想办法绕开原有的著作权授权模式,另辟蹊径。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就会踏入《著作权法》的雷池。书生公司只是其中的一个代表。 “我相信,如果有一个好事的律师专门盯着数字图书的侵权问题,那么他每天都会有官司可打,并且打一个赢一个。”在采访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张平告诉记者。 数字时代,传统版权交易模式似乎已经走到了非变不可的绝境。 “超星”现象:让传统版权交易模式绝境重生? 尽管传统版权交易模式让人左右为难,但依然有数字图书馆凭借此模式活了下来,并且活得很好——赚到了钱,也没惹官司。超星公司的成功经常会被看作是现有环境下的典范。截止到2004年4月份,超星数字图书馆已经拥有了18万名签约授权作者。这个数字在业内是首屈一指的。 传统版权交易有两个致命缺陷:交易效率和交易成本。说的通俗点儿,就是取得授权的速度慢、单个授权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多。超星以自己独创的模式,最大程度地化解这两个难题。 首先,它选择大学、科研机构、文艺团体等作者密集的地方作为突破口,提高了授权签约的效率,降低了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 其次,超星创造了三种授权方案,其中最主要的、也是最普遍的一种是向作者赠送10年期读书卡,以此作为交换条件取得授权,不再向作者支付其它费用。当年导致博库公司关门的成本问题被超星巧妙地绕开了。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于超星模式的赞扬之声不绝于耳。但是,超星的做法是否彻底解决了传统版权交易在数字时代所存在的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 莫说18万名签约授权作者还远远不能覆盖国内所有的文字作品,即使靠着业务员跋山涉水、走街串巷,超星把所有的国内作者都签下来,还有数目庞大的国外作者是鞭长莫及的。 一对一签约的传统版权模式与数字时代的海量作品、海量授权需求之间存在着深深的鸿沟,靠几个有新意的改良模式、几个讨巧的好点子是不可能弥补的。 超星模式的症结在于:尽管他们的签约速度已经非常快了,但是在呈几何级数爆炸式增长的海量作品面前,他们的行动还是远远地滞后了。 在一次接受采访时,超星的老总史超对此的回答非常朴实:“在很多人的眼里,超星的所作所为也许是既笨又累,但它实实在在。除此之外,要么事业停止,要么侵犯版权,没有更好的办法。”都说同行是冤家,但王东临却对超星表示了尊重:“我很佩服超星,他们的确做得很辛苦,很扎实。”不过,他指出超星的模式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签约速度跟不上作品的增长速度,超星的症结在于此,但还不止于此。如何在争取自身生存空间的同时,不影响数字时代所特有的“共享”权利?这是摆在超星面前的问题,也是每个数字图书馆所无法回避的深水区。 作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齐相潼在充分肯定超星成绩的同时,对超星模式的弊端看得很清楚:“超星在向授权作者付费这个问题上做得不好。签约之后,超星获得的是图书的‘十年专有权’。而超星给作者的全部报酬就是一张读书卡,这不是很公平,也没有体现作者的价值。更严重的一个问题是,超星取得的授权是排它的,每当它取得一个作者的授权,就意味着这个作者的作品在十年之内不能为其他数字图书馆所用。这样下去,肯定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研究超星模式,把对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思考引入更深一层。 授权要约是最佳模式吗? 伴随着此次两起侵权案件的不断进展,有一种提法频频见诸报端,那就是“授权要约”。 书生公司所倡导的授权要约模式是指:由权利人在图书中发表版权声明,以要约方式规定了公众能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使用本作品。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即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获得权利人授权,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本作品,免除了一对一洽谈的巨大交易成本。 2004年9月10日,世界上第一本刊登了授权要约的图书——《最后一根稻草》在北京首发。根据授权要约的内容,任何个人或单位只需在保证署名权、作品完整性,及将传播此书带来的收入的5%作为授权费用,交由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收转作者本人,即可合法地对此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复制、传播和发行。 尽管《最后一根稻草》的首发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但授权要约在业内引起的反响却是褒贬不一。这种模式真的是解决数字时代图书版权问题的捷径吗?它有可能被推广开来吗? 钟洪奇,《最后一根稻草》的作者,谈到自己的“创举”时,语气很是平淡:“这只是一种个人选择,我并不充当授权要约模式的推广者,也不关心有多少人效仿。我只是觉得这种方式可能对书的销量有好处。”至于授权费用,钟洪奇认为,个人从中收益很少,不可能把它当作主要的经济来源。 张平认为,授权要约模式可以一试,但实践中未必能普及。 首先,权利人必须主动发表声明,写出自己的授权要求。对于多年来从没有养成这种习惯的作者和出版社来说,这样的要求有些强人所难。其次,书生的授权要约细分为十几种,作者读起来难免眼花缭乱。到最后也许仍需要一对一讲解,交易成本在不知不觉中又会涨上去。另外,文字作品可区分为学术、文学等几大类,不同类别之间授权要约的内容也不同,书生公司可能很难考虑周全。总之,此模式很难上升到法律层面。 齐相潼也表示,在他看来,授权要约模式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什么样的授权模式才称得上最佳?在现有的五种模式中,目前还看不出来哪种有一统天下的潜力。 这五种模式分别为:成立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作者都把著作权交给它,使用者通过它取得授权,并向它付费;谁做数字图书馆,谁就有责任去找作者,如超星模式;修改法律,实行“法定许可使用”,事先不经过作者许可,事后向作者支付报酬;使用者发布要约,声明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要使用谁的作品,如果权利人不同意,就要告知使用者,让他把相关的作品删掉;书生公司提出的授权要约。 国外多半采用了成立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办法。我国类似的机构只有一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已经筹备了四年,但因为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操作中的种种问题,目前还没有组建起来。 “法定许可使用”模式受到了一些法学家的推崇,但国际上没有先例,并且涉及到修改现行法律,实行起来也有一定难度。 有关最佳模式的探索和争论还将继续。 在齐相潼看来,找到最佳模式完成了数字时代版权图书版权问题的第一步,要想实现真正的规范,必须建立起授权模式、付费标准、计费技术系统三位一体的体系。目前,国外盛行的一套电子记费、多方分配的技术支持系统是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齐相潼已经有了一套实施方案,但鉴于国内环境还不成熟,目前还不能实施。 只有“杀无赦”一条路? 分析七学者诉书生公司侵权案,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是如何解决目前版权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巨大缺口。以书生为代表的数字图书馆想的办法是尽可能把更多的作品纳入旗下,以便使自己能称得上“图书馆”。这有点儿像饥荒年代,人们要想尽一切办法搜罗粮食,至于获得粮食的手段则顾不上考虑太多。而七位学者信奉的则是“乱世用重典”,坚持用“杀无赦”解决饥荒时的混乱。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了本案的潜在导火索。 数字时代,一面是学术理论下的刚性原则,一面是产业发展中所遇到的供需缺口,怎样找到一条在法律规范下的创新之路,是这场官司应该带给人们的思考。
2004年10月21日七学者诉书生侵权案开庭审理
被告书生公司代理律师储备(左)进行辩论
原告徐家力(左)、周林在法庭上
王东临推广“授权要约”
数字图书版权保护已成为一大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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