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版日期:2001-06-11 总期号:1027 本年期号: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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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说法
读者来信提问 我的《劳动合同》于2001年4月28日到期。在4月27日,公司通知我说合同到期了,要与我解除合同,让我另选其他公司。我觉得他们这样做很仓促,使我很被动。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专家回答 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的前一天,通知你终止劳动合同,从《劳动法》本身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中看,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有些省、市的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的一段时间(如一个月),应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你所在的地区有类似的规定的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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