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idnet????

出版日期:2001-10-29 总期号:1067 本年期号:82

本期导读
要闻综合
电脑工作室
渠道与市场
产品与应用
软件与服务
东北专刊
华东专刊
华南专刊
华中专刊
西北专刊
西南专刊
InfoTimes
职场说法



  我是1996年3月进入单位工作,1998年6月签劳动合同至2001年12月。当时签定的劳动合同对跳槽违约金额没有提及,只是笼统说参见“奖惩条例”;直至1999年1月公司出了一本员工手册,上面规定合同期内跳槽要支付违约金,但并没有重新签定劳动合同。现在我在2001年3月提出辞职,是否需要按照签定劳动合同后才出台的员工手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读者提问

  专家回答

  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参见“奖惩条例”,其法律含义为,“奖惩条例”为合同的附件,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合同附件(即这里的“奖惩条例”)签合同当时就应当存在。公司在签订合同半年后,出台的“奖惩条例”要想对你有合同上的约束力,必须征得你的同意才行。

  现在需要认定的问题是,如果员工手册出台后,公司征求了你的意见,且你也表示对员工手册无异议的话,那其中的“奖惩条例”就可作为合同附件;当你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就可以此为依据,要求你支付违约金。否则,该“奖惩条例”不能作为合同的附件,不能作为企业向你索要违约金的依据。

  读者提问

  我在一家外商投资的通讯公司工作。来公司之初,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知识产权及技术保密协议书》,出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当即被公司作扣押;在合同试用期间,我书面提出辞职,但是公司要求我支付1500元押金,才可归还我的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请问公司的作法合法吗?

  专家回答

  现实中,一些企业扣押员工证件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流动自由,这是一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中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物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所以说,第一,公司在入职时扣压你各种证件、证书的行为是非法的,现在应无条件地立即退还给你。如果不退,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第二,公司也无权让你交1500元押金,道理同上。第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 左祥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