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版日期:2003-11-03 总期号:1263 本年期号: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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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寻址亟须立法
冷云 关键词领域的标准之争持续已久。不久前,还发生了一件与之相关的名誉侵权案,以中科院网络信息中心胜诉、3721败诉告终。但关键词领域的标准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高科技领域客观上立法的滞后性,但这一领域的实践急需要法律的支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法律的欠缺成为阻碍这个行业迅速发展的大障碍。 不仅是技术问题 早在1997年,美国的RealNames公司与韩国的NetPia公司就开始提供关键词服务,国内起步稍微慢一些。2001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开始推出“一对一”关键词寻址服务“通用网址”,而3721公司经营兼具关键词寻址和搜索功能的网络实名。那么何为关键词?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1年9月发布的报告,关键词是指基于文字的使用而提供的一种自然语言的网络寻址系统或网页查询系统。通过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特定字的方式,关键词可被用来指向网络资源(URLs),而且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被用来解析电子邮件地址。但是,WIPO这一论述仅着眼于技术上的界定,对关键词的法律性质并未涉及。而在这方面,我国还缺乏权威论述,法律上几乎是一片空白,因此,在关键词的法律性质上众说纷纭。 目前,一些商业公司认为关键词访问不是“一对一”的服务,不应建立新的互联网命名体系,也不属于互联网地址资源范畴,应该允许自由竞争。但事实上,能否把关键词视为网络地址资源,从而纳入法律和行政的规制,关键在于这种寻址方式是否会自动引导用户到达目的网址。在这一点上,关键词寻址完全不同于搜索引擎,前者将完全屏蔽域名,而后者用户需要自行选择。 另一方面,关键词寻址是自然语言经过域名进而向IP的映射,是建立在域名体系之上的,同域名类似,具备身份标志性,这样一种身份标志性对企业而言具有商标的意义和作用,甚至甚于域名。因为普通的域名是由英文字母组成,其对企业商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表达方式是多样的,也极易产生混淆。而关键词的这种标志性建立在自然语言的基础上,中文关键词则通过中文这种自然语言形式表现出来,更易于体现企业的名称、产品、商标、专利等。关键词寻址对于企业而言不仅仅意味着一种便捷的访问方式,更是一种无形甚至有形的财产,因此,对域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同样应对关键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其若得不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的利益何以维护?有关的纠纷何以解决? 关键词是公共资源 在信息时代,信息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关键词服务的注册需要提交用户资料,尤其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因此有许多商家或个人通过正当或不正当的途径收集用户信息并用于商业目的,比如收集用户的EMAIL、信用卡号等,这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也进行了规定,但对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救济十分无力。关键词寻址服务对于用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其注册信息若被商业集团出于商业目的泄露何以解决?一个首要的问题就是证据问题。由于电子证据的易毁灭性和易修改性,客观上要求支持关键词服务的中央数据库交由一个非赢利的中立的机构托管,负责注册管理,交由商家运行,这样一是便于证据的保存,二是便于取证。 再者,关键词寻址的身份标识性要求同时具备唯一性,且在互联网上具有普适性。否则,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形:有些情况下能够解析,有些情况下却不能解析,有些情况下解析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网站。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前提条件是:关键词的注册不统一,市场上存在多家公司负责注册,各方出于商业竞争的目的互相排斥,用户需要在各家公司都注册才能保证寻址的通畅性。由于用户很难及时做到在各家都注册,那么用户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也难保护。 还网络洁净空间 客观上,网络关键词要求中央数据库唯一,且由商业公司之外的非营利性、中立性机构运行和管理。这就涉及到关键词领域的管理和应用问题,对关键词服务统一管理势在必行,同时应坚持一点,即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机构管理而绝不能由一家商业公司管理;否则,带来的上述诸多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难以解决,同时对于其他经营这项业务的公司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有专家认为,关键词很有可能成为继IP、域名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访问方式,互联网对其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非常高。对内,其涉及到绝大多数网站的访问问题,这是一种重要的访问渠道,而这种途径一旦被非法分子出于非法目的中断或基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中断,那么几乎整个网络系统将会瘫痪,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而且,境外机构或个人若注册中文关键词服务,涉及的问题也很多,甚至包括诉讼的管辖问题;对外,其又涉及到国家的信息安全问题,这是重大的国家安全与利益问题,尤其在信息时代,这方面的安全问题更加突出和重要。看来,无论从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网络安全,还是取证、诉讼等方面,都应对关键词领域尽快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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