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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09-06 总期号:1345 本年期号: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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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通过之后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信息化研究中心 范世涛博士


  《电子签名法》通过了,这对所有人都是好消息。然而,古人云,初生之物,其形必丑。既然是新生事物,我们只能抱着宽容的态度对待。

  《电子签名法》通过了,这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好消息。它告诉大家,在网络世界中签名或盖章可以与纸张世界的那些活动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人们拥有了一种在网络世界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身份证明。《电子签名法》的通过不仅是我国信息化的进步,也是中国社会的进步。

  不过,要使这部法律有效运转起来,还要关注两方面问题。

  首先需要认识到,《电子签名法》不仅面对的是法律体系中有关签名、盖章、原件或是复印件之类的规定,还面对着对纸张世界极为依赖的庞大传统。一般来说,法律体系越是完备,有关书面签名的规定越缜密。即使信息技术能够实现这些法律要求的功能,在进行电子签名活动时还是要考虑书面签名的规定的。我国有关签名和盖章的规定也不少,《电子签名法》当然要直面这些规定。

   不仅如此,我国对签名和盖章行为的信任往往基于传统习惯而非法律,此时《电子签名法》的通过实际上就发挥了促进电子文件广泛应用的作用。不过,法律的通过只是迈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要在虚拟空间游走自如,还要大家适应这个新的环境,形成新的习惯,而这远不是一蹴而就的事。

  其次,依据现有的《电子签名法》,我国电子签名的使用依然处于严格管理和严格规划的范围。从整个法律来看,遵循国际公认的功能等同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电子签名法》在第十五条之前规定,只要符合若干条件,数据电文就可以看作是满足了书面形式要求、原件要求、文件保存要求、证据要求,电子签名就可以被认为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这样一来,不管签名者是谁,也不管他用的是谁的认证服务,在法律上都不能否认这些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在目前我国诚信体系尚不太完善的情况下,这样做可能会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所以,《电子签名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这样来看,实质性审查将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

  古人云,初生之物,其形必丑。既然是新生事物,我们只能抱着宽容的态度对待。而且,这项法律的第三十五条谈到,“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我们期待着,《电子签名法》之后的具体办法能够对电子签名所带来的具体问题作出进一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