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版日期:2004-09-06 总期号:1345 本年期号: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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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和服务手段创新
是国内金融信息化发展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 龚明华 与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对商业银行体系产生的影响相比,金融信息化所带来的冲击毫不逊色。一场基于金融信息化的商业银行革命正在兴起。这场革命的技术平台是什么?为迎接这场革命我国商业需要做好哪些技术准备?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的支付手段和服务手段创新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规范发展相关业务?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适应趋势的必要技术准备 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为金融业的信息系统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平台。在发达国家,金融业已经建立了金融业内部信息系统、金融业间信息系统和金融业与客户间信息系统等三个层面的信息系统。金融业内部信息系统,主要是技术先进且相互协调的柜台业务服务网络以及以优化经营管理为目标的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网络;金融业间信息系统指银行之间为了实现快速、便利、安全的资金清算而建立的统一的、标准化的资金清算体系,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资金转账系统(FEDWIRE)、日本银行金融网络系统(BOJ—NET)、美国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CHIPS)、环球金融通信网(SWIFT)等;金融业与客户间信息系统指银行为了提供面向公众的各类自动服务所建立的自动客户服务系统网络,如企业银行、电话银行、家庭银行等。 发达国家金融信息化的最新进展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照系。为了适应金融信息化的大趋势,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做好以下技术准备工作。 首先是数据大集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商业银行纷纷投入巨额资金将过去分散的、功能较弱的、以业务自动化处理为主的单一计算机系统改造为功能强大的集中式计算机应用系统,以提高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的技术水平。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在为适应数据大集中的国际潮流,依靠原有的计算机通信网络、主机和服务器等基础条件,努力向数据大集中迈进。如中国工商银行把原先分散在全国各地的36个计算中心合并为南北两大数据中心,集中处理全行的各项业务,同时完成海外分行集中式数据中心的建设,实行海外分行业务的集中处理。 其次是建立数据仓库与数据挖掘。要在数据大集中的基础上,利用数据仓库技术,把分散、独立的信息变成集中和相互联系的信息,把一些潜在的原始信息变成现实的经过加工的信息,把原先无价值的信息变成有价值的信息。基于数据仓库的决策支持系统(DSS)能够帮助银行实现对客户的正确识别和经营风险的自动预警。通过运用数据挖掘技术,能够有效地控制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建立以客户管理为中心的信贷决策体系和成本控制体系,保证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配置和信用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三是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在建立健全金融信息化系统的同时,需要检测设备安全,完善内控管理机制,保证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安全,提高对信息安全的防护能力和水平。 电子支付与支付手段创新 金融信息化对商业银行业务最重要的影响是引发了支付手段的创新,使得电子支付成为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在银行体系和支付系统比较发达的国家,电子支付业务发展十分迅速,呈现出信用卡、借记卡和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并驾齐驱、竞争互补的格局。 首先是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由于具有电子支付工具和信贷工具的双重功能,被社会广泛接受和使用;同时经营信用卡业务的高额利润也使发卡机构纷纷将其作为发展的重点,因此,信用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在美国,信用卡是仅次于支票的个人支付工具和最主要的电子支付工具,2000年其在全部个人消费支付金额中占17.84%。在英国,信用卡也是最主要的电子支付工具,在银行卡交易额中占54%的份额,在全部个人消费交易中占13.5%的份额。 其次是借记卡的发展。在美国,借记卡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现后,在20世纪90年代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最近几年更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从1995年2002年,交易量以每年32%的速度增长,2000年其在非现金支付中的份额已经从1995年的2%增长至11.6%。在德国,借记卡则是被人们最广泛接受的电子支付工具。在澳洲,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就是从借记卡开始的,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借记卡已经发展的相对比较成熟,是仅次于信用卡的电子支付工具。 第三是其他电子支付工具的发展。为了适应人们支付需求的多元化趋势,各种新的电子支付工具,如储值卡、EBT卡、预授权支付、远程支付等纷纷出现,并取得迅速的发展。在美国,储值卡又称为预付费卡,包括礼品卡、预付费电话卡等多种类型,2000年在个人消费支付中所占比重为1.45%,预计在未来3至5年内,交易量将增长10%;EBT卡则使用持卡人在联邦政府开设的福利资金账户,当其用EBT卡在POS终端消费时,系统将从其福利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和借记卡十分相似,其在个人消费支付中占0.49%的份额。此外,远程支付和预授权支付最近几年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预授权支付也称为直接支付,用于支付循环发生的支出,定期自动从帐户中划出需支付金额,主要应用于公用事业费支付、保险费支付、信用卡账单支付等领域。远程支付和预授权支付目前在美国个人消费支付中所占比重为5%,预计到2010年将上升至15%左右。 我国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近年来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商业银行累计发卡量超过6.5亿张。2003年人民币卡交易量45亿笔,交易总金额18万亿元,消费金额3380亿元。截至2003年底,中国人均持卡量达0.5张,卡均交易笔数6.92笔,卡均消费交易金额520元左右,银行卡消费占个人可支配收入比重为7.58%。在我国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不少问题,如银行卡使用率低、睡眠卡很多(据统计,在各种银行卡中,活跃卡、睡眠卡、死卡各占三分之一);银行卡业务整体盈利水平偏低;银行卡功能偏少;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急待防范等。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商业银行及银行卡业务关联主体的通力协作,也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协调和支持。 首先要明确市场定位。在商业银行发展信用卡业务中,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市场定位问题。信用卡业务的目标客户应是经常透支但能及时还贷款的客户。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析系统,进行四个方面的预测,即预测客户使用信用卡的可能消费额度,预测客户在信用卡上可能的透支余额,预测客户违约的可能性,预测客户使用信用卡的年数,再估算信用卡可能创造的利润,来识别该类客户。 其次是进一步做好联网通用,不断提高交易成功率。银行卡的交易过程涉及到发卡银行、收单银行、银联和特约商户四方,成功与否取决于交易系统和终端机具改造和升级、交易系统开放、卡表信息及时更新、通信线路畅通等众多因素。有关各方应齐心协力,增加投资,改善服务,不断提高交易成功率,加快差错处理速度。 第三是努力扩大银行卡的受理市场规模,改善银行卡受理市场布局。美国银行卡特约商户占全部商户的比例为80%,韩国为87%,而我国目前特约商户仅有15万户,占全部商户的比例仅为2.7%,而且,这些特约商户布局极不合理,主要为发达地区的大中型商场、酒店,银行卡使用范围受到极大限制。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进行受理市场建设。 第四是共同防范银行卡风险。各家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提供申请人收入和信用记录的真实资料,创立统一、完备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另外,各家银行还应针对信用卡交易的恶意透支和欺诈行为,共同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开发案件协查协防系统,使得犯罪分子无遁身之地,从而有效防止欺诈交易。 网络银行与服务手段创新 金融信息化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服务手段的创新,其具体表现是网络银行的发展。国际银行业对网络银行尚无统一的、规范的定义。按照美联储给出的定义,网络银行指以互联网作为产品、服务、信息的销售渠道,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网络银行既需要成熟的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做支撑,又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作为应用基础。在技术层面上,网络银行需要建立用户接入、前台服务系统、后台业务处理系统以及将两者联系起来的系统和必要的安全保密手段,还需要网络货币作为实现支付功能的载体。网络银行的发展模式又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纯粹的网络银行。该类网络银行一般没有分支机构,大部分业务通过互联网来处理,主要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如英国的Egg等;也有传统商业银行先成立,再从母体独立出去,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等。二是传统银行的网络银行。它们是传统商业银行实施业务延伸,在原有业务基础上发展网络银行业务,如美国富国银行网络银行、美洲银行网络银行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业务等。到2002年末,全球网络银行超过6000家,拥有网站的金融机构超过14000家,全球网络银行的账户超过1亿个。从发展趋势来看,纯粹的网络银行财务状况普遍不太理想,而传统银行的网络银行由于依托传统银行,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得益彰,形成“水泥加鼠标”的经营模式,发展十分迅速。 在我国,中国银行在1997年率先成立了第一家网上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系统”(OBSS),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也先后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网络银行业务。但总体来看,国内银行的网络银行业务基本上是传统业务的网络化,纯粹的网络银行还没有出现,业务规模和网络银行功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是风险防范问题。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突出表现在对黑客的防范技术和软件开发技术不够成熟,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和导致系统故障甚至崩溃,影响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营。其次是网络银行的客户群还集中在一部分高收入和受过高等教育水平的群体,应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第三是技术手段还需要改进,网络系统还不太稳定,容易造成数据堵塞。第四是与网络银行业务相配套的信用体系建设、物流系统的建设都急待加强和完善。第五是缺乏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网络银行业务中多采用协议方式界定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缺乏必要的网络银行业务客户权益保护规定。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我国商业银行快速和规范地拓展网络银行业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建立健全我国商业银行网络银行业务的法律体系。美国于1978年制定了以保护客户利益为宗旨的《联邦电子资金移动法》,其他发达国家也都有类似的法律。需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规定网络银行业务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对网络银行和电子支付结算中心的资格认证,明确网上电子商务、电子货币流动的安全标准和相关程序,为网络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是加强对网络银行业务的金融监管。网络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会产生一定影响,其自身运营也会伴生金融风险,需要在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内,成立专门机构,对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进行资格监管,并对其日常经营实施运营监管。 第三是制定网络银行业务的技术标准。需要由金融主管部门主导尽快出台网络银行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相关标准,使得国内商业银行能够协同、有序、高效地发展网络银行业务,在入世后日益面临来自外资银行竞争压力的新形势下,能较快形成核心竞争能力。 第四是强化网络银行的风险防范工作。需要针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选择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同时,加强对安全技术的研究,针对黑客入侵和病毒传播着力建设有效的防御系统。
龚明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副教授、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机构管理、现代金融理论。曾在招商银行总行从事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主持和参与多个教育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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