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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11-15 总期号:1364 本年期号: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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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草案及存在的问题



   日前,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暂定)”草案出炉。该法律制定后,韩国原先游戏产业和影像物等级委员会之间关于游戏等级审议的矛盾将告一段落。虽然该法案未经韩国听证会和国会立法的审核,但应可以通过这次国会定期会议。

  游戏产业振兴法事实上是代替原有“音像与游戏法”的新的产业振兴法。由于很多相关性较差的产业曾经一直勉强适用于“音像与游戏法”,该法也遭到过与时代实际状况不符的指责,出现过各种问题。“游戏产业振兴法”主要规定音像游戏法中的游戏领域的相关法律,电影部门和音乐部门也将相应出台“电影振兴法”和“音乐产业振兴法”等法律。

  重点为等级分类二元化

  游戏产业振兴法草案的核心为原有影像物等级委员会的游戏等级审议被分离和转移。而且,原先依照各年龄段划分成4个等级的影像物等级委员会审议等级分类调整为“全体使用许可”和“青少年不宜”两种。从去年开始,韩国游戏等级审议成为了业界和影像物等级委员会的争论焦点。

  这一期间,韩国文化部之所以不能直接介入到业界和影像等级委员会的等级审议纠纷,是由于影像物等级委员会作为根据韩国总统令制定的专门机构,独立于文化部。这次法律的制定将标志着业界和影像物等级委员会两者之间矛盾的结束,并且也标志着文化部掌握包括游戏等级分类,拥有与游戏产业振兴相关的所有权力。

  韩国文化部的相关人员表示:“根据总统令,等级分类机构由文化部长官指定和运营。这是民间自律审议的过渡形态,考虑到审议的成熟度,今后将转变成业界自律审议。”

  法律草案除了规定等级分类二元化和等级分类机构的运营,而且也制定了振兴游戏产业的一般规定,因此具有较大的意义。

  立法后的三大问题

  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律制定之后,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首先是等级分类机构的选择问题。虽然依照总统令,由文化部长官指定和运营,但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机构。而且在最终目标是逐渐实现业界自律审议的情况下,若过度拥护企业的机构被选上,游戏等级带来的社会坏影响可能比目前更严重。即便从产业的角度出发,有意要培育游戏产业,但保护青少年仍然是选择等级分类机构的重要标准。

  第二,要详细地规定在过去业界和影像物等级委员会曾产生摩擦的具体审议标准。从业界的角度来看,由于等级审议关系到一款游戏的命运,因此企业理所当然地对此非常敏感。制定用户和制作人一致认可的标准是一大课题。

  第三,虽然是为振兴产业而制定的法律,但要考虑到身为消费者的青少年和家长的意见。既然等级分类变成二元化,那么青少年的范围从初中学生扩大到一部分大学生。由于等级分类的年龄段范围较广,因此等级审议上需要规定具体细节。初中学生和18岁青少年的标准明显不同。因此稍一疏忽,就可能遭到家长团体的非议。立法后如何巧妙运用该法也是另一大课题。(韩国《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