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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11-22 总期号:1366 本年期号: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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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安全
谨防“新派李鬼”

赵铭

  近一段时期,不少企业尤其是北京地区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反映:某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知他们,务必于限期内申请注册“电子商标”(收费标准为每10年5000元),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该电子商标的所有权”,此后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企业们觉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做法给他们造成了混淆,有的企业甚至认为,这类行为是行政机关在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企业变相勒索费用—这一事件给多方造成了麻烦。

  对于此,商标局的观点认为,利用“电子商标”名义招揽域名注册业务,违反了《商标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为此,商标局专门就此事致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商请该中心依法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的行为。

  最后经查证,被企业们反应上去的行为,果然是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个体行为。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使用“电子商标”的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行为,恰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禁止的“误导用户的行为”。

  古之李鬼能单凭一套假面具,便堂而皇之地冒充李逵骗吃骗喝,就是利用了绝大部分人没有辨别真假的缺陷;今天,各种新技术、新概念的层出不穷,也导致了知识空白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们晕头转向。悄然之间,新“李鬼”诞生了。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目前对新生事物缺少具体、有效的法规进行限制和规范,是导致新李鬼横行的根本原因。

  其实,早些年在网上抢注知名品牌闹剧上演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对当时的事件作出了有关司法解释,并明确规定: 如果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而导致了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按照这项规定,现在注册的商标权在电子世界中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

  今后,企业用户在收到各种“通知”的时候,也应首先辨别对方是否正在利用自己的知识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