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版日期:2005-03-07 总期号:1392 本年期号: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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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
新的呈堂证供 说是社会进步也好,说是被技术束缚也好,总之,今天我们的生活已越来越离不开各种信息设备了。 例如,人们通过手机这一通信工具进行各种各样的交流、联系,手机的功能也越来越强大:数据传递、定位、摄像、MP3……但是,我们在享受这些便捷的时候,手机就像一个忠实的记录器,它留下美好的瞬间,也留下了我们的痕迹。 日前,有报道称,已经有人把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维权的“法宝”,也有人了解到短信的价值,进而开始伪造证据以达到某些目的。在信息化时代,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新变化。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有一桩手机拍照做证据的案例。控方是一位妇女,她起诉丈夫对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在法庭上拿出手机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法庭举证时,原告提出手机上有拍摄到丈夫殴打她的证据,而手机上的照片上显示了原告身上被碰伤的痕迹。对于这份手机显示的证据,被告丈夫表示认可。同时,原告还用2004年自己离家出走期间,被告给其发送的5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被告对其进行过威胁、恐吓。 无独有偶,英国近期则出现了一个伪造短信的案例。说是有一女性,为达到其离婚的目的,出示了丈夫发给自己的人身威胁短信。而其丈夫则坚称,这些信息是她将丈夫手机的SIM卡插在她手机上,然后给自己发送所形成的。到目前为止,这一案件的结果尚不明朗,但相信想要确定最后的事实,要颇费一番周折。 应该说,手机短信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形式。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有两点不足之处。其一是容易被篡改。例如手机的遗失、操作不当,甚至故意改动内容,都有可能导致其失去证据效力。其二是操作人问题,也就是说,手机短信的内容难以被证明是手机的所有人所发。 为了确保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司法界目前在通常情况下,会要求手机短信的内容必须是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固定、确认的。而当短信具备合法性、相关性、排他性等特征,同时,也没有其他足够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短信事实时,短信才能作为证据直接被法院所采信。 以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为例,该公证处去年的“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比上年增加了86%,其中,短信保全、网络证据保全等新证据保全占了很大比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事物势必不断涌现,并不断挑战现有的法律和规范。当然,也正是因为这些挑战的存在,我们的法律才能得以不断完善。 也许未来某天,警察在抓获嫌疑人时所经常说的那句:“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会革新为:“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手机上所留的每一个短信,都会成为呈堂证供!” (汪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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