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版日期:2005-04-11 总期号:1402 本年期号: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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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研发资助金额可高达研发成本50%
《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月下旬实施 杨平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公告了《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是国家为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究与开发活动而设立的。《办法》的出台将可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规定,接受无偿资助的国内集成电路企业在单个研发活动中所获得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研发活动成本的50%,该项资金不得用于研发活动以外的支出。 《办法》规定,根据审查委员会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拟定并发布申报指南。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和申报条件要求,向信息产业部申报。信息产业部汇总整理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研发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下达资金预算。 《办法》规定,研发资金由审查委员会委托的机构与获得资助的企业签订协议书。审查委员会按照协议书规定对研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 链接 申报研发资金的集成电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集成电路认定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2.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研发活动方案; 3.具备所申报研发活动的能力,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 4.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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