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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10-26 总期号:771 本年期号: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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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有章可循
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再添保障


  10月21日消息,《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通过政府部门审议并正式在该市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技术入股的规章,从而为该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添了法律保障。

  据了解,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来源主要通过国内外引进,因而技术入股在深圳较为普遍,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中80%以上采取了技术入股。以往,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规,企业的技术入股都以当事双方“君子协定”的形式确定,时有争议发生。

  此次实施的《管理办法》实现了多项突破。一是在出资标的方面,规定技术出资方可以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技术成果财产权入股”。二是在新公司办理手续上,由现行的资本实缴制转变为技术及专利成果入股,可以在新公司成立后一定时期内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三是对技术成果的作价由原来的评估作价拓展为“在未涉及国有资产时,各出资方可商定选择以协商作价和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两种形式。此外,《管理办法》中还增加了对技术成果的验收环节,并对入股后专利被宣布无效、专利实施时效等问题的解决办法进行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