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版日期:1999-09-06 总期号:855 本年期号: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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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软件著作权登记看我国软件业
李维 在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批准的2968件软件著作权登记中,系统软件为117件,占批准总数量3.94%;支持(工具)软件为190件,占批准总数量6.4%;应用软件为2661件,占批准总数量89.6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自1992年5月1日建立以来,已经走过七个年头。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和打击盗版力度的加大,软件开发的单位、个人和计算机用户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以软件为业的企业增多,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以下是软件登记受理和批准量各年的情况表:
在受理的软件登记申请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软件各种登记申请(如: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软件登记事项变更、软件权利质押、封存软件的源代码、对登记软件的异议请求等)均有发生,但是作为软件著作权有效证明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数量占绝大多数,其比例为95.89%。 软件著作权登记受理情况分析 从1998年的情况来看,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呈现以下特点: 1.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数量迅速上升 在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建立之初,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情况不如人意。然而,仅仅经过五年的时间,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有了较大的提高。1998年软件著作权登记受理数量是1992年受理数量的5.6倍。 2.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覆盖面逐步扩大 截止到1998年底,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受理来自中国境内省、市、自治区的软件厂商、个人提出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其中的前五名依次是:北京市申请数量最多,占总受理数量的40.61%(1992年至1995年占受理量的60%以上);广东省申请数量其次,占总受理数量的12.38%;浙江省申请数量第三,占总受理数量的5.25%;江苏省申请数量第四,占总受理数量的4.41%;上海市申请数量第五,占总受理数量4.30%。 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建立以来,每年都有境外软件公司提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而且境外提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涉及的国家和地区逐渐增多。截止到1998年底,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共受理了来自美国、日本、以色列、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巴西、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的各类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180余件,境外的软件申请约占总受理量的4.29%。 3.软件单位(法人)的登记数量占绝大多数 尽管计算机软件是自然人(个人)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产品,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一项高风险的技术,一个成熟的软件商品通常需要经历“成果-产品-商业化”这三个阶段,投资大、产出大、风险高;软件是工具性的产品,表现在软件的开发是按照一般工业产品那样,人员采用分工协作方式进行,开发完成的产品还需要不断地修改维护,以延长软件的寿命和应用效果。这些原因使得法人拥有的软件占绝大多数。这种情况与我国专利申请登记中个人申请者占80%以上形成鲜明的对比,比较符合软件行业实际。 法人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境外的申请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在我中心受理的境外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几乎全部是法人进行登记的。国内的软件登记申请个人仍占有一定的比例,以1996、1997及1998三年受理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为例:1996年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中,法人占当年受理量的80.02%,个人则为19.98%;1997年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中,法人占当年受理量的74.83%,个人为25.17%;1998年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中,法人占当年受理量的80.14%,个人为15.86%。然而,通过对软件登记申请者以及申请登记数量的统计,也看到这样的情况,集体、个体和其他企业的法律意识较强。尽管全民单位是我国软件发展的主力军,但是全民单位软件登记的情况不如人意。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我国全民单位的法律意识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观念亟待提高。 4.软件权利转移数量增加 软件不仅是一项具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而且是一项实用性很强的工业性商品。开发软件的目的不是让人们欣赏,而是为人们提供使用,并通过使用软件创造新的工作、生活方式。市场和应用牵引着软件产业的发展,因而软件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作十分频繁。通常,软件知识产权商业化运作往往通过软件知识产权的继承、许可、转让和质押表现出来,导致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数量的增加。根据我中心的统计,软件权利转移登记备案在整个软件登记申请中占有一定的份额,截止到1998年底,在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受理的4193件软件登记申请中,软件权利转移备案登记申请为112件,占总申请量的2.67%。而且,软件著作权转移登记备案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具体情况见下表:
我国软件产业与国民经济行业情况相适应 通过对1998年以来登记批准软件的报价进行汇总,登记软件的价值约为人民币4.56亿元(其中最高的为400万美元和1000万人民币)。这个数字一方面说明了我国通过法制建设的进程,软件已经体现了其应有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反映我国软件产值有了较大的提高。 更为有意义的是,在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批准的2968件软件著作权登记中,按照我国《计算机软件分类与代码》标准,对登记软件的特征进行分类的情况是: 第一,系统软件为117件,占批准总数量3.94%。其中以系统扩充程序为多,占系统软件数量的52.99%; 第二,支持(工具)软件为190件,占批准总数量6.4%。其中以软件开发工具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为多,分别占支持软件的38.95%和21.05%; 第三,应用软件为2661件,占批准总数量89.66%。在批准的著作权登记的应用软件中,以事务管理软件为多,占应用软件总量的31.72%;其次是辅助类(如:计算机辅助教育、计算机辅助设计等)软件,占应用软件总量的12.14%;第三是文字处理软件,占应用软件总量的9.51%;游戏软件和应用数据库分列第四、第五位,分别占应用软件总量的7.03%和6.65%。 第四,登记的软件与国民经济行业情况相适应。在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批准的2968件软件著作权登记中,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标准对登记软件的应用行业进行分类的情况是:面向多个行业应用的通用软件最多,为1278件,占登记软件数量的43.06%;其次为应用于教育行业的软件,为282件,占登记软件总量的9.50%;第三是应用于金融保险行业的软件,为180件,占登记软件总量的6.06%;第四是应用于卫生事业的软件,为135件,占登记软件总量的4.55%;商业的软件以112件、建筑行业以109件名列第五和第六位,分别占登记软件总量的3.77%和3.67%。可见,在登记批准的软件中几个重点行业出现竞相发展的情况,反映了我国几个有特点的行业中软件应用需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作用和效果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的作用和效果可以用“帮助、协助、配合、公示”八个字概括: “帮助”是指由国家法定的机构帮助软件权利人保存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据,确定、理顺、调整软件开发、传播和使用中的关系。软件著作权人依据软件登记证明,减轻软件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协助”是指协助司法和版权行政管理机构,通过登记证明文件,了解和掌握所登记软件的法律关系和技术状况等情况,确定诉讼或投诉证据的有效性,以便及时、快捷地审判、处理软件侵权纠纷。 “配合”是指配合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为加强对软件行业和应用情况的宏观管理、调控,建立软件行业发展和应用方面的政策,促进合法的软件产品传播和市场流通。 “公示”是指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服务,一方面可有效避免重复开发、投资,另一方面公众对软件登记者的权利———登记软件进行有效的监督。 由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都要经过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按照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一定的审查后方能获得批准。经过软件登记审查程序,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杜绝某些不合法、不规范的因素,并将软件著作权纠纷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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