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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07-24 总期号:941 本年期号: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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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游戏 新规则

汪洪华、任建民

  世上的事很难有尽善尽美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因其新生,更是如此。

  单是“对因特网和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这场可称得上旷日持久的辩论,自90年代中期由美国人提出以来就无休止地进行着。

  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因特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itfa),对新的因特网税收实行缓征3年的政策,算是个暂时的过渡。作为法案的一部分,美国国会还成立了“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以解决与因特网税收相关的其他问题。

  该法案对因特网赞许有加。它认为,因特网能将信息廉价和迅速地传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商业潜力极其可观。今天,因特网作为媒介,输送着数以亿计的无形货物和服务。可以说,它的商业潜力超过了以往任何媒介。保持因特网持续快速的增长,将为更多的普通人带来更便宜和便捷的服务、产品。

  itfa法案的内容包括,对那些针对因特网的税种,如因特网接入税等实行缓征3年的策略。但它仍然完全保护州和地方的税种,比如销售和使用税、营业收入税和所得税。

  itfa法案的出台是为了保护美国人自己的利益。由于许多从事网上交易的公司在物质形态上并没有必要局限在美国,如果美国政府对他们征税,这些公司有可能把其公司地址转移到其他减免税收的国家。考虑到未来和因特网相关的工作机会增长潜力巨大,克林顿认为,对因特网征税的做法是对美国经济的伤害。


  两难抉择


  是否对互联网上的交易征税?目前讨论相当激烈。

  在美国的书店购书,消费者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消费税,而通过互联网上的亚马逊书店网站购买同一本书,买者却根本不需付任何税。这一优势使网上零售商在与传统零售商的竞争中明显占优。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税收方面的漏洞在美国表现得日益明显。交易税是美国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的重要来源,占地方收入的一半左右,一旦这一来源减少势必影响地方政府的日常运作。为此,地方政府越来越担心互联网对税收减少的进一步扩大。

  有人曾提出对互联网上的交易要征税,但该建议遭到部分“网上无税”人士的竭力反对。事实上,在网上购物并不是绝对免税的,只是网上零售商没有义务代为收税,而网上零售商也忽略了提醒消费者应进行纳税。此外,许多美国网上零售商还利用阿拉斯加等5个州不设消费税的特点将公司注册地设置在那里,客观上造成消费者从网上购物不需纳税的状况。

  目前,在美国,针对是否对互联网上的交易征税的讨论相当激烈。因特网和电子商务是否应该成为税收特区,各个国家和组织都在作出自己的抉择。

  联合国:建议征收“电子邮件税”

  1999年7月,联合国开发组织发表报告,建议全球政府向因特网征税,以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百姓接入因特网。

  这份报告提议,用户每发送100封电子邮件,就应该交纳1美元的税。如果这项提案在1996年被采用,其部分“电子邮件税”收入用于低收入国家和地区的发展。1997年当年就能为援助提供数亿美元的支持。

  美国:禁止歧视性征税

  美国最高法院曾经做出判决,网上交易不必支付销售税。美众议院于今年5月初,以352比75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将禁止征收上网税的时间从2001年延长到2006年。

  该法案没有禁止各州从互联网销售中征税。但是,它阻止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从访问像“美国在线”这样的互联网服务中征税。

  它还禁止政府向电子商务征收“歧视性”税收。所谓“歧视性”税收指的是向互联网交易征收,却不向类似的非电子交易征收费用,或者是那些只针对特殊情况征收费用。

  欧盟:征电子商务增值税

  今年6月15日,欧盟委员会计划对因特网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

  欧盟委员会拟议中的这项计划的主要征税范围包括:未来通过因特网提供的软件、音乐、录像等数字产品将和目前的服务行业一样征收增值税,其中,由数字产品供应商来区分其客户是企业还是个人用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必须交纳增值税。而与个人用户之间的交易,增值税由供应商向其所在地税机关交纳。对欧盟之外的供应商,要求在欧盟中任一国家注册和交纳增值税。

  我国:拟征收网上交易税

  我国信息产业部官员6月初透露,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以及期货、股票的上网买卖即将启动,中国正考虑草拟《互联网税收实施规则》,以杜绝网上偷税漏税的情形。

  目前,我国网上交易因为没有开发票的程序,所以容易偷税漏税。其中,又以具投机性的期货及股票买卖最严重。

  现行税法对税收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但如何应用在新生事物的互联网上,则没有规范。因此,新草拟的《互联网税收实施规则》,将可弥补原有法令的不足。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已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小组,有关具体税收政策正在研究之中,计划在下半年提出税收政策框架。


  迎接挑战


  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甚至让人措手不及。

  电子商务所带来的问题还不仅表现在是否应该对它征税的问题,更大的挑战是,如何监督、管理由于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如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税收体系及其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成熟和有效的管理。电子商务促进了贸易的发展,但是同时也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此而滋生的一系列税收问题甚至有点让人措手不及。

  比如:消费者直接在互联网上欣赏音乐,完成商品消费,征税机构能否征收“比特税”?随着互联网上匿名电子货币和高超密码技术的发展,纳税对象如何确认?能否把公司或个人设立的服务器作为征税对象?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谭荣华先生就认为,横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的电子商务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之一,以它为主体形成的网络经济冲击着包括税收法规在内的某些旧有规则,而新的规则既无前车之鉴又来不及制定,由此必然导致电子商务的征税盲点。

  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税收的大堤似乎已是漏洞百出。

  首先,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电子商务是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电子邮件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

  另外,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存在形式,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务机关在对某一课税对象征税时,会因为不知其适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同时,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例如,一家书店1个月卖出100本书,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100本书的销售额对该书店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书店搬到了网上,读者通过上网下载有关书籍内容,那么可以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将其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转让”征收所得税,但是这个网上书店1个月销售了多少本书或多少字节电子信息,我们没有依据加以判定。

  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作用,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

  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目前,一些国际避税港甚至在互联网上推出了“避税服务”。今后,跨国公司利用网上贸易操作利润、规避税收将更加难以防范。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漏洞将越来越大,这将极大地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电子商务就会处于一种无序的发展状态,就会残酷地破坏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我们的策略


  以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比,差距很大。为了尽快缩小差距,提供宽松政策是必要的。

  中国是否也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说“不”?

  谭荣华先生认为:从中国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比重之低、绝对数额之少,清楚地表明中国电子商务的大气候远未形成。从税源角度观察,也可以说电子商务只是初具雏形,是十分微不足道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我们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一方面,对国家财政收入起不到什么显著作用;另一方面,是否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是难以预料的”。但是,对于有形电子商务,即最终在网下通过传统运输方式交付货物的电子商务,只要有可能便可以按现行税法进行征税,不必有特殊政策。

  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还处在非常初始的阶段,虽然中国的互联网已经表现出高速成长的特点。比如说,作为互联网基础的通讯产业一直在高速增长,而且中国互联网用户的增长速度也非常快,眼看就要达到1000万户。根据对未来5年的估计,2003年中国internet的用户可能达到3000万户的水平,那时才能越过一个非常重要的门槛,形成规模经济,造就一个产业。

  按照美国商业部的报告,全美1999年4季度网上零售额为53亿美元,而到2004年,美国网上零售总额将达到1840亿美元。

  而据idc对亚洲和中国的电子商务的估计。整个亚洲,除日本以外,包括太平洋地区,将是电子商务网上商业活动成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印度的增长率在本地区是最快的,可达246%,中国仅次于印度,数量也差不多,到2003年,中国网上交易额会达38亿元,整个internet的收入是100亿美元。即使如此,到了2003年,亚太地区的网上经济,即互联网经济还是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就中国而言,它当时能够预测达到的规模等于1998年美国金融、零售以及旅行这几个产业网上交易额的十分之一,占2003年本国gdp的比例还不到1%。

  作为电子商务的亲历者,当当网上书店的联合总裁俞渝女士与谭荣华先生的看法不谋而合。俞渝认为,世界各国的税收体系不尽相同,比如美国没有增值税,只收所得税。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制度不尽相同,不应该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方案采取“拿来主义”。在我国,不应该对电子商务公司在税收上与传统企业有所区别。对传统企业征收的税种,对于电子商务公司来说应该同样征收。

  对于因为网络的发展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冲击,以及一些由此产生新的问题,除了网络交易如何征税之外,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交易书面形式要求、签字的确认、合同的拟订、电子提单的形式与转让、电子货币、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的发展。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方官员访问cisco并签署《加利福尼亚因特网免税法案》。该法案规定,对因特网公司交易税缓征3年。

  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传统法律尚未针对网络交易这一新型交易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造成许多衍生的法律问题无法用现行法律进行规范与调整,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望而却步,影响到这一商业运作方式的迅速发展。因此,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研究,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灵活法律框架,不仅可保障进行网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可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仍然是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它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及其潜在价值,使得世界各国政府不得不小心翼翼约束自己的政策行为,谁也不愿意因为“干预不当”而丧失新经济的主导权。事实上,天平已经倾向于“让电子商务自由发展”一方,“只有当其必要性非常清楚时才采取准确的行动”。

  正因为电子商务是新经济发展的关键动力,所以迄今为止,我们看到的只是世界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和政策框架,在可操作性方面仍是“雷声大,雨点小”。

  谭荣华教授认为,以上是出于战略考虑的结果。中国比发达国家更需要电子商务,根本原因就是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中国进入wto之后能够以电子商务方式畅通无阻地进入国际市场,而在过去这些中小企业若想每天24小时在世界各地寻找商业机会是根本不可能的。

  经典教科书指出,进入现代化大生产之后,税收调节功能日益强化,成为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经济手段。以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比,差距很大。认证体系、支付方式、安全保障、物流配送、带宽和基础设施、法律环境等方面均有不足之处。为了尽快缩小差距,提供宽松政策是必要的,这在其他国家有过先例。

  互联网为人们交流信息和进行电子商务开辟了新天地,其不完善的方面也会随着本身的发展而愈来愈多地暴露出来。近年来,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原邮电部等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之有关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应该说,这些法规与规章的颁布,对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初步建立与迅速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和规范作用。然而,上述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仅仅停留在计算机及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的层面上,有关适用于网络交易的立法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前路漫漫。


  采访后记:


  本文写作期间,记者采访了经济学家和国内几家扳着指头数得着的电子商务网站。他们对这个选题的探索性质都很赞赏。但无论是b2b还是b2c网站,对有关问题的回答似乎不是含含糊糊,就是遮遮掩掩。有的说是考虑到媒体宣传对网站上市的影响,不便回答;有的解释说还没有研究。凭着“第六感”,记者觉察出,我国的电子商务确实还处在极其幼嫩的“襁褓”之中。我们在对理想中的电子商务高呼万岁的同时,对今天的电子商务期望不要过高。

  确如某位b2b网站的ceo所言,中国甚至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b2b电子商务。

  拙作杀青之际,一位朋友向我们叙述了她通过某网站购书,体验“e购物”的经历。并且,坦言再也不会通过网络购书了。究其原因,较之传统购书方式而言,网上购书在诸如交货不准时、物品不直观等缺陷尚在“忍耐限度”之内的话,而在书价之外再附加8元送货费只能让购者敬而远之。高价意味着少人问津,电子商务对百姓只能是空中楼阁。

  经济专家指出,国外的实践表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政府确实应该提供必要的宽松环境,但最终企业的生存发展还是要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如果电子商务企业本身不能在市场的考验中证明自己的优势,即使给与减免税收的优惠,其坎坷命运便也可想而知。




  电子商务的税收真空


  a国的公司b在a国生产商品后,通过位于a国的服务器直接向c国消费者销售产品。对于有形产品,通过传统运输渠道运送给c国消费者,而对于无形商品,通过电子形式可直接传送给消费者,并在网上进行支付。这样就会造成a国和c国对b公司的所得都不征税,出现税收真空。

  另一方面,由于避税港的存在,b公司把向c国提供数据的服务器转移到避税港d国。服务器本身非常小,只需很少的维护费,并且服务器上的数据可以毫不费力地在a国进行远程创建、更新和操作。因此,b公司可以轻而易举地将业务移至避税港d国,而无需增加交易成本。

  在电子商务中,若以法人住所为标准,由于转移网上业务的成本低廉,因而,在避税港设立法人公司,而并不派人到那里的做法会变得越来越容易。也就是说,a国居民的公司很容易在d国建立法人公司,并通过因特网向c国开展业务,而公司的雇员、经理和董事都在a国,这样来自d国的收入在c国和a国都不缴税。 而同时,用有效管理中心来决定公司住所也会极大地受到电子商务的影响。要判断有效的管理中心在哪儿,需要注意很多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便是董事会是在哪儿进行管理决策的。随着视频会议的出现,很难判定有效管理中心的位置。

  出现以上情况,是因为电子商务具有便携性,即设立或移动一个服务器的成本非常低。此外,公司还可以远程运作,而无需部署职员、经理和董事。便携性和远程运作使得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并且对避税港的税收鼓励政策反应更为灵敏。同时,在电子商务中,定货和交货过程中数字化信息的传送可以在网上加密,这样一方面,可为交易各方提供安全,但另一方面,也使税务机关很难追溯其具体的交易额。

  如何解决税收真空问题,有关专家建议税务机关以“人的住所”为基础进行征税。无论电子商务怎样发达,人们总是要居住在地球上的。但运用“人的住所”标准也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以哪些人的住所为标准,还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但用“人的住所”作为决定公司住所或决定收入来源地的方法并不是不存在问题。即使是该方法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用谁的住所为标准以及如何界定人的住所,仍需进一步的国际协商,但是,这或许比用电脑空间来决定位置要更实际、更可行。




  论点一:成长无益论


  美国维吉尼亚州的州长认为互联网交易征税对互联网的成长是有害的。

  他说,政府对互联网征税是错误的,并呼吁国会永久性地免征互联网的税收。“销售税是在1930年制定的,它根本不适应现在技术发展的需求。电子商务能提高全世界人们的生活水平。我们不应该妨碍它的成长。互联网至少提供了230万个工作岗位,在马萨诸塞州就有45万人工作于此。提供工作机会比从电子商务征税要有价值得多。”

  举例而言,通过因特网提供免费或者低价长途电话服务的ip电话公司如果被课以“网络使用税”的话,可能早就关张“大吉”了。如为用户每使用1分钟的网络电话交纳0.5美分的费用,仅仅ip电话公司dialpad.com,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就要交纳1500万美元。


  论点二:实施无门论


  欧盟的征税计划尚未正式出台,在德国已引起普遍反对。德国联邦议会财政事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我非常担心欧盟的官僚的决定将断送这一重要商业领域的前程。”德国网络公司更是对此提出强烈批评。对网络供应商来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无法准确判断其客户是企业还是个人用户,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是目前无法实施和不现实的要求。众多网络公司认为,美国、日本等国家至今对因特网电子商务征税还是网开一面,用户从网上订购产品,供应商通过邮路打包送货都不用交税。网络经济领先的美国尚且如此。欧盟如率先向电子商务征税,则势必影响欧洲网络经济的发展。有关专家认为,对于因特网电子商务的征税,不能采取区域性的解决方案,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解决。


  论点三:竞争不公论


  美国马里兰州州长认为:“我们担心如果不向互联网交易征税,那么很多州将减少40%的税收,而且教育和其他服务行业可能也会提出免税要求。”

  传统的零售商面临两难境地:一旦收税,那么他们在商品价格上根本无法与单一经营网上购物的零售商竞争;假如不收税,则面临违反税法的风险,万一被查出,还得补交税款。

  许多传统的零售商牢骚满腹。他们说,好多客户在楼下的商店挑选好商品,却又在互联网上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商品 ,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他们希望在税收上能够一视同仁,不应对电子商务另眼相看。


  论点四:政府无钱论


  一份由forrester互联网政策研究公司撰写的报告显示,在去年130亿美元的网上销售额当中,只有20%纳了税,这使得政府少收了5.25亿美元的税款。forrester发现,由于州与州之间制定有不同的税法,而且条款都相当复杂,使得去年只收到大约1.4亿美元的税款。

  按照美国商业部的报告,全美1999年4季度网上零售额为53亿美元,同期整个零售行业交易总额8212亿美元。网上交易占的比例不大。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各州、市政府担心,他们的钱包马上会变得不那么鼓了。据估计,到2004年,美国网上零售总额将达到1840亿美元,届时,各地方政府也许会穷得没钱支付警察的工资、没钱维修当地的道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