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版日期:2001-01-08 总期号:988 本年期号: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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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例》 迎接挑战
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订组成员、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邹忭 吴健南 刚刚进入21世纪的中国IT人士,正在为2000年一系列软件鼓励政策欢欣鼓舞之际,软件界又传来“修订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即将出台”的喜讯。这无疑将为国产软件的研发、使用、销售营造出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振兴中国民族软件产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据悉,这次修订已有10年历史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其主要目的是为迎接我国加入WTO,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为让读者尽早获知有关信息,记者近日就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条例修订组成员、中国软件联盟邹忭秘书长。 记者(以下简称记):据媒体报道,2000年底,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已开始联合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消息传来,引起IT业界的普遍关注。为何现在要对已有十年历史的《条例》进行修订? 邹忭(以下简称邹):我国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1991年6月4日发布的,于同年10月1日实施。《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可以说,《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实践表明,《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扶植和推动我国民族软件产业的发展功不可没,为改进和培育发展软件产业的基本法制环境,促进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国际交流,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十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十年,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于入世多边谈判的最后关键时刻,修改《条例》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所确定的准则和国际惯例不太符合的内容,不但时机已经成熟,而且十分迫切。 记:修订后的《条例》将有什么特点?遵循什么原则?现行《条例》中会有哪些重要的修改? 邹:这次修订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修改现行《条例》与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及WTO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地方。正在修改的《条例》体现了“遵循著作权法原理”、“结合计算机软件特点”和“从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水平出发”三大原则,重点是为实现与TRIPS协议等WTO规则接轨,适时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新技术革命新形势下软件保护的特点,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十年前起草《条例》时,由于缺乏经验,以及历史的局限性,使现行《条例》留有一些待完善的空间。十年来,由于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软件产业已渐渐融入国际大市场,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步伐加快,与之呼应的法律,或现有法律与之相悖之处更需加以完善。 原《条例》被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为保证与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保持一致,将对软件著作权人提供的保护期,由过去的25年增加到50年。 2) 现行《条例》中的软件登记制度规定,“软件登记是权利人提请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这已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所以,新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3) 借鉴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的相关条例,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力进行了细化和扩充,并将出租权作为一项新的专有权赋予计算机程序作者。 4)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通过网络传输版权作品的问题日益突出。为适应网络时代的特性,新《条例》将增加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认定。 5) 随着人们对软件盗版危害认识的加深,“加大打击盗版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修订后的《条例》加大了对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 6) 《条例》对用户使用未经允许的软件的法律性质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第一次认定“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在计算机系统中装入其软件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订与实施有什么重大意义? 邹:中国软件产业这几年的发展十分迅速,2000年软件销售额已达到225亿元。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中国软件产业的现状与其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地位还十分不相称,与发达国家和软件强国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分析中国软件产业发展不尽如人意的因素很多,但是,我们的调查数据表明,软件“盗版”已成为阻碍软件产业发展的主要的因素。在我接触过的很多厂商中,他们都表示:我们不怕与国外厂商竞争,但是我们根本无法与软件“盗版”竞争。可见软件盗版已严重侵蚀了中国软件产业,盗版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记: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中国的民族软件产业是挑战还是机遇? 邹:我国政府一贯重视软件盗版问题,199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计算机软件的通知》。2000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第十章为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再一次明确了“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并要求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委“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的专项斗争”。 毋庸置疑,新《条例》颁布与实施,将为我国软件产业营造出良好的法律氛围,给步履维艰的软件企业注入生机,对推进民族软件产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新《条例》的实施,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中国软件市场将更加对外开放,更多地吸引国外的软件公司进入国内,那时,国内外软件企业将在《条例》制定的同一“游戏规则”中竞争、生存。从这一意义上说,《条例》作为国家民族软件产业保驾护航的“尚方宝剑”,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要求我们自身更加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否则,这把“双刃剑”一样会架在自己的“脖子”上。因此,我们也不可盲目乐观。未来的形势对国内的软件企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这要求我们的企业,特别是软件企业,要提高竞争意识,加强自身修养,自觉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记:最近,建设部和北方工业集团先后与美国Autodesk公司开展了有关全行业CAD软件正版化的战略合作项目,您如何评价这一行为? 邹:我个人认为,这种模式非常好。这种类似于硬软件“捆绑”的运作模式,既为厂商增加了软件的销量,又可在合法使用软件的基础上降低用户的成本,为企业发展争取了最大的经济利益,是切实可行的“双赢”之策。进一步说,这不仅对厂商和用户不失为“良方”,更对保护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提高行业应用水平十分有益。这种方法见效快、可操作性强,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其实,这种模式也不是今天才有的,财政部、原机械部、电子工业部都曾先后利用这种方式提高用户使用正版软件的意识,效果一直很好。这说明我国政府长期一贯致力于正版软件的推广,并在不断积极地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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